正在阅读:

按比例抽查,威海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出台

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

按比例抽查,威海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出台

《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》明确了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标准和监管频次。其中,分级分类监管的前提是按领域和风险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,而在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的基础上,分别明确了重点监管领域和一般监管领域适用的监管频次和方式。

威海发布微信公号消息,9月1日上午9:00,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,市司法局副局长、三级调研员邹德生,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、三级调研员王桥介绍《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》有关情况。

为了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、精准性和有效性,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根据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,威海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起草了《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(草案)》,经2022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。《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》共22条,主要内容如下:

明确了分级分类标准和监管频次。分级分类监管的前提是按领域和风险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。《办法》规定,以企业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联程度为标准,将食品、药品、特种设备、卫生健康、生态环境、自然资源、安全生产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、公共安全的领域以及潜在风险大、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划分为重点监管领域,除此之外的其它领域划分为一般监管领域。在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的基础上,《办法》分别明确了重点监管领域和一般监管领域适用的监管频次和方式。对一般监管领域,应当适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标准,将企业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。监管比例和频次分别为:对A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得超过3%,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;对B类企业,年度内抽查比例不得超过5%,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;对C类企业,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5%—49%,同一企业每年实施1-2次检查;对D类企业,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50%—100%,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。对重点监管领域,应当适用部门领域内专业型分级分类监管标准,具体监管频次和方式由各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求自行确定,确保监管的精准性。

对分级分类监管的方式和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。《办法》规定,除现场检查外,开展分级分类监管,既可以通过网络监测、系统监测等途径实施非现场检查,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措施,实现“无事不扰”。为了适应疫情防控等特殊需求,可以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方式。另外,在专项检查、临时检查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个别检查等特殊情形下,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。

明确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、流程和监管要求。《办法》规定,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依法、精准、高效的监管原则,要依法依规开展并建立监管清单、明确监管流程。监管应当依托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平台或部门领域内监管平台开展,在监管中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。

明确了联合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适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标准。《办法》规定,部门间联合组织涉企行政检查的,应当优先适用分级分类监管,分级分类标准需参加部门之间协商一致,原则上以发起部门确定的标准为准。

对分级分类监管的结果运用作出了规定。《办法》规定,在分级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,应当通过说服教育、信用约束、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,处理结果应当与信用监管、风险预警、风险提示相结合。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,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;发现企业可能存在或发生违法经营风险的,应当通过约谈、提醒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。

对分级分类监管责任的承担作出了规定。主要是从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,有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行为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;对勤勉尽责、非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监管缺失的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追责。

 

 

本文为转载内容,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。

评论

暂无评论哦,快来评价一下吧!

下载界面新闻

微信公众号

微博

按比例抽查,威海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出台

《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》明确了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标准和监管频次。其中,分级分类监管的前提是按领域和风险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,而在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的基础上,分别明确了重点监管领域和一般监管领域适用的监管频次和方式。

威海发布微信公号消息,9月1日上午9:00,威海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,市司法局副局长、三级调研员邹德生,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、三级调研员王桥介绍《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》有关情况。

为了提升涉企行政检查的科学性、精准性和有效性,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,根据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》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规定,威海市司法局在全省率先起草了《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(草案)》,经2022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,将于2022年10月10日起施行。《威海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办法》共22条,主要内容如下:

明确了分级分类标准和监管频次。分级分类监管的前提是按领域和风险高低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。《办法》规定,以企业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联程度为标准,将食品、药品、特种设备、卫生健康、生态环境、自然资源、安全生产等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、公共安全的领域以及潜在风险大、社会风险高的重点领域划分为重点监管领域,除此之外的其它领域划分为一般监管领域。在对企业进行分级分类的基础上,《办法》分别明确了重点监管领域和一般监管领域适用的监管频次和方式。对一般监管领域,应当适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标准,将企业风险由低到高分为ABCD四类。监管比例和频次分别为:对A类企业年度内抽查比例不得超过3%,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;对B类企业,年度内抽查比例不得超过5%,同一企业每年至多实施1次检查;对C类企业,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5%—49%,同一企业每年实施1-2次检查;对D类企业,年度内抽查比例范围为50%—100%,同一企业每年根据监管实际需求确定检查次数。对重点监管领域,应当适用部门领域内专业型分级分类监管标准,具体监管频次和方式由各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求自行确定,确保监管的精准性。

对分级分类监管的方式和例外情形作出了规定。《办法》规定,除现场检查外,开展分级分类监管,既可以通过网络监测、系统监测等途径实施非现场检查,也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措施,实现“无事不扰”。为了适应疫情防控等特殊需求,可以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方式。另外,在专项检查、临时检查和根据问题线索开展的个别检查等特殊情形下,不适用分级分类监管。

明确了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、流程和监管要求。《办法》规定,分级分类监管应当遵循依法、精准、高效的监管原则,要依法依规开展并建立监管清单、明确监管流程。监管应当依托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工作平台或部门领域内监管平台开展,在监管中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。

明确了联合涉企行政检查应当适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标准。《办法》规定,部门间联合组织涉企行政检查的,应当优先适用分级分类监管,分级分类标准需参加部门之间协商一致,原则上以发起部门确定的标准为准。

对分级分类监管的结果运用作出了规定。《办法》规定,在分级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,应当通过说服教育、信用约束、行政处罚等方式处理,处理结果应当与信用监管、风险预警、风险提示相结合。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,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;发现企业可能存在或发生违法经营风险的,应当通过约谈、提醒等方式对企业进行风险提示。

对分级分类监管责任的承担作出了规定。主要是从失职追责和尽职免责两个方面作出了规定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中,有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、徇私舞弊行为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;对勤勉尽责、非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出现监管缺失的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于追责。

 

 

本文为转载内容,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。